基本保险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照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项目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免赔额人民币一百元后,按剩余金额的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公司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 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均按前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