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 17 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 18 周岁及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 18 周岁及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18-60 周岁 ,16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2)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 10.9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本公司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3)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我们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70 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保险合同,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以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予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