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时间内接受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所有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上述治疗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不计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范围内。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于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对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发生除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疾病或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对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见8.9)基金支付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 2.3.5“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3、保险责任年度限额
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您选定的保障计划下对应的保险责任年度限额为限。
4、补偿原则及赔付顺序
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者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的,则须优先从上述全部已有的医疗保险途径申请相应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通过上述全部方式仍未获得补偿的剩余医疗费用部分按照本条款2.3.5“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同时发生或顺序不明确时,我们推定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在后,并据此计算被保险人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5、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
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保险责任年度限额内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年度免赔额)*赔付比例-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未先行赔付扣除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若被保险人在交纳当期保险费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未先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则未先行赔付扣除额为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 40%;
(2)若被保险人在交纳当期保险费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且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或在交纳当期保险费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则未先行赔付扣除额=0。
年度免赔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若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年度基础免赔额,则年度免赔额等于年度基础免赔额;
(2)若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年度基础免赔额,则年度免赔额等于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6、责任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合同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届满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