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投保时所选择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免赔额以及本条第三款所列的给付限额,均载于本合同保险单上。本合同以下约定的被保险人各项就医的费用均必须发生在境内医院。
一、等待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本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为等待期,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于上述期间发生的疾病及在上述期间后因该疾病而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补偿金及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产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续保,其续保期间无等待期。
二、补偿金及保险金范围
1、住院费用补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计算方法,在约定项目费用范围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约定项目费用”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和其他费用。
2、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而进行指定门急诊治疗,则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计算方法,在约定项目费用范围内向被保险人给付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约定项目费用”指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门诊手术费、放化疗、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费和门诊靶向药费。
3、特别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而入住医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入住日数按载于保险单上的特别住院津贴日额给付特别住院津贴保险金。
三、计算方法
计算住院费用医疗补偿金和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时先用本款的初算金额公式计算出初算金额。当初算金额不大于“约定项目费用”发生时的剩余保险期间免赔额时,该次补偿金金额为零,同时,该保险期间内此后的剩余保险期间免赔额相应扣减该初算金额;当初算金额大于“约定项目费用”发生时的剩余保险期间免赔额时,该次补偿金金额等于该初算金额扣除该剩余保险期间免赔额后的余额,该保险期间内此后的剩余保险期间免赔额降至零。补偿金金额还应结合本款的补偿原则和给付限额进行调整。
1、初算金额公式
初算金额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住院或每次门急诊的“约定项目费用”总额 × 给付比例-已获得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偿费用
2、给付比例
3、保险期间免赔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免赔额载于保险单上。
4、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所给付的补偿金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5、给付限额
本合同各项补偿金及保险金还须符合以下给付限额。
(1)对住院费用补偿金中的床位费和膳食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床位费和膳食费补偿金以“保险单上的床位膳食费日限额×住院日数”为最高给付限额。
(2)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入住医院,且首日在保险期间内,则对于该次住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3)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特别住院津贴给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入住医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且首日在保险期间内,则对于该次住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特别住院津贴保险金。
(4)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各项补偿金及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