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患认知障碍或疾病且经我们指定的鉴定机构或专科医生鉴定确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或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则无等待期。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的鉴定机构或专科医生鉴定确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仍符合此标准,并通过当前任何医学知识和技术鉴定为不可逆和不可康复的,我们将按您选择的下述方式承担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
1、如被保险人选择在我们指定的护理机构接受长期护理服务,我们将承担自观察期结束后次日开始至该次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护理费用。其中,我们承担实际发生的每日护理费用的100%,但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年度保险金日额;累计承担的护理天数以本合同约定的最长累计护理天数为限。
2、如被保险人选择在非我们指定的护理机构接受长期护理服务,我们将承担自观察期结束后次日开始至该次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护理费用。其中,我们承担实际发生的每日护理费用的80%,但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年度保险金日额;累计承担的护理天数以本合同约定的最长累计护理天数为限。
3、如被保险人不选择上述两种方式,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年度保险金日额的60%乘以自观察期结束后次日开始至该次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期间的实际护理天数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其中,我们累计承担的护理天数以本合同约定的最长累计护理天数为限。
本合同第一个理赔年度的长期护理年度保险金日额为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日额,从第二个理赔年度开始,本合同各理赔年度的长期护理年度保险金日额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日额为基础,每年按复利5%递增,即长期护理年度保险金日额=基本保险金日额×(1+5%)^(t-1),其中,t为理赔年度。
一旦我们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长期护理状态鉴定确认之日起降低为零。
我们将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长期护理状态进行复核并提起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态和健康状况好转,经我们指定的鉴定机构或专科医生鉴定确认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则我们将暂停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后再次鉴定确认符合长期护理状态,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仍符合此标准,我们将再次按您选择的方式承担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
对于长期护理保险金我们承担的最长累计护理天数为1080天、2160天或3240天,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当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者时,我们将不再承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的累计护理天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最长累计护理天数;
2、被保险人身故。
三、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的鉴定机构或专科医生鉴定确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仍符合此标准,我们将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四、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则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