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中。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
(3)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此时我们尚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一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积给付金额以两倍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以外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和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以外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第三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仅按一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定义”中。
(4)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 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将豁免本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经给付过“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若已经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仅继续承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就诊,且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本次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