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自有住房内因民用燃气引起的爆炸、燃气渗漏、燃气外泄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民用电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自有住房内使用合法供电部门提供的民用电时因触电或电源、电器线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民用电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5)火灾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因自有住房所在建筑物发生火灾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给付火灾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6)高空坠物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室外因高空坠物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高空坠物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7)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出入或乘坐检验合格期之内的载客专用电梯时因电梯运行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8)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10%给付满期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