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或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的,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人均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责任及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3)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见附表2)中列明的并发症的,或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中列明的并发症的,本公司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该附带被保险人发生《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中列明的新生儿损伤的,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该附带被保险人发生《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中列明的新生儿损伤的,本公司按该项新生儿损伤所对应的人均分项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损伤保险金,本合同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该项新生儿损伤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与新生儿损伤保险金之和以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与新生儿损伤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