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门诊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