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在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几名附带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他人故意侵害时,本公司将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依受害人数平均分摊后按本款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