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时间:2019-08-22 10:40:45

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1、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校园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障,还可提供医疗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限:1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或者幼儿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门(急)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以九十日为限。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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