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接受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所有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上述治疗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不计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范围内。
续保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我们认可的医院因治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特定血液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 “2.3.6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血液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 7 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 30 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3、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其因治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 “2.3.6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特定血液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其因治疗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血液疾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 “2.3.6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血液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5、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者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的,则须优先从上述全部已有的医疗保险途径申请相应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通过上述全部方式仍未获得补偿的剩余医疗费用部分按照本合同“2.3.6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6、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
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内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具体请参考附件一中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示例):
单次就诊应当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该次就诊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该次就诊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费用补偿 - 该次就诊发生的未先行赔付扣除额 - 该次就诊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计划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1)单次就诊指一次住院,或一次门诊(包括住院前后门急诊、特殊门诊或门诊手术)。
一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内接受的治疗;一次门诊指被保险人在一日(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科室接受的治疗。
(2)未先行赔付扣除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若被保险人在交纳当期保险费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未先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则未先行赔付扣除额为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 40%;若被保险人在交纳当期保险费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且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或在交纳当期保险费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则未先行赔付扣除额=0。
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血液疾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血液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特定血液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7、责任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合同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届满后 180 日内的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