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 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未满 66 周岁,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乘以 4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已满 66 周岁(含),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4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未满 66 周岁,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已满 66 周岁(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4、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5、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