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身故或住院的,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第一级除外),本公司将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给付比例+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第二级除外),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二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均为第二级,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2)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150%(百分之一百五十)。
(3)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自驾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驾驶或乘坐目的地完全走出车厢时止。
(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5)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九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6)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节假日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7)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日意外住院津贴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住院津贴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0.1%(百分之零点一),但最高不超过 300 元。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之实际住院天数以 90 天为限;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之累计实际住院天数以 1000天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之累计实际住院天数达到 1000 天时,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若同时满足,则给付前述保险金金额较高的一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