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合同的保险金额;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仍然生存时作出的,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释义】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额外疾病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后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案例
程先生(30周岁),他为自己投保了中宏长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每年需交保费43080元,交20年,基本保额为120万,保障至终身,那么程先生可享受的保单权益为:
重大疾病保险金:提供40种重大疾病保障,赔3次,每次分别赔付保额的100%、130%、150%。
额外疾病保险金:提供10种额外疾病保障,确诊赔付200%的基本保额。
生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提供100%的基本保额。
身故保险金:若程先生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将给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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