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本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仅限一次,本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按照一种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随之终止。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除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按照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若为男性,特定疾病指肝部恶性肿瘤或肺部恶性肿瘤;被保险人若为女性,特定疾病指乳腺恶性肿瘤或子宫恶性肿瘤。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就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给付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