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意外伤害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6)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