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且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二、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应由或已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住院医疗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分别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