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且本公司已承担了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则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总给付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公共航空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将额外给付等额于上述保险金的公共航空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
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