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急性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