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需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简称住院事故),本公司将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住院事故,自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期间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时间,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进行给付,同一住院事故的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2)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住院事故,本公司将根据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利益:
给付范围及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入院时未年满十八周岁或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本公司将对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按95%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利益。
对于入院时年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本公司将对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按 9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利益。
无索赔增额奖励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不等同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则从生效后的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每五个保单年度为一个奖励期。若被保险人在奖励期内没有因住院事故而获得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本公司将在奖励期末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发放无索赔增额奖励,计入该被保险人的增额账户。每次发放的无索赔增额奖励金额为该次奖励期内每个保单年度末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平均值的 5%。
一旦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该被保险人的增额账户中的累积增额奖励于住院事故发生日的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变为零,并以该保险合同周年日为起点计算新的奖励期。
给付限额
同一住院事故的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及给付时增额账户的总额之和为限。
若经医生证明,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因此引发的并发症而需再次住院接受治疗,如前次住院的实际出院时间与今次住院的实际入院时间相隔在一百八十天内,无论期间是否经过保险合同周年日,将视为同一住院事故。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任何住院费用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指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与住院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