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3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
本附加合同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门诊肾透析费;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 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病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当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 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首先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本附加合同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门诊肾透析费;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 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病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含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并于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但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计一百零五(105)种,详见本附加合同条款。其中:
本公司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提供第一种至第一百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本公司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已年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提供第一种至第九十五种,及第一百零一种至第一百零五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当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之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