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日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按照一种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本合同随之终止。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特定疾病,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按照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和轻症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本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按照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5)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该生命末期阶段确诊时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和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本合同随之终止。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给付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