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伤
①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烧伤面积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不同部位烧伤时,本公司仅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若后次比例较高,须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比例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时,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
④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身故、残疾或者烧伤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⑤如被保险人购票乘坐有指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在载客的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的升降机除外)或者在一所发生火警的戏院、公众礼堂、酒店、学校、商业写字楼及医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所载每日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但最高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根据《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表》(见附表3)中骨折类别所对应的给付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4)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给付日数均以意外伤害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