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疾病并需要接受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所载明的保障计划所对应保障的医学治疗,该医学治疗符合特定疾病治疗列表中的定义,且经我们委托的授权服务提供商确认上述诊断及治疗需求后,对于被保险人根据授权服务提供商出具的治疗方案授权书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我们在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各项保险金给付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且医学必需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给付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
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不高于标准病房的住院病房费用、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使用床位的费用。
陪床费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可安排一名被保险人亲属或被保险人指定一名人员陪同住院,该陪同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床位费。
膳食费是指根据医生的医嘱,且由指定医疗机构内设的专门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并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膳食的费用。
(二)药品费
药品费指被保险人产生的以下费用:
(1)被保险人接受治疗过程中,由指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
(2)若被保险人选择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在治疗结束并出院后且返回中国大陆之前,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购买的、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治疗期间的主诊医生开具的、治疗所需的处方药品费用。该处方药品的剂量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以30天为限。
(三)材料费
指在手术过程中由医生植入患者体内、术后无法自由取摘、只能由医生进行开创手术才能取出的生物相容性材料的费用。
(四)医生费(诊疗费)
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以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护理费及门诊服务费
护理费是指住院期间由护士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重症监护和专项护理费用。
门诊服务费指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部产生的费用。
(六) 检查化验费
指由医生开具的由指定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种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核磁共振检查(MRI)、B超、血管造影、脊髓造影、同位素、心电图、脑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和其他类似检查。
(七)治疗及手术费用
指由以下治疗、手术和用药产生的费用:
(1) 由职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2) 使用手术室以及进行手术;
(3) 由医生或者在医生监督下进行的放射治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学治疗;
(4) 输血、注射血浆或者血清;
(5) 输氧、输液或者注射针剂。
(八)转运费
指遵循医嘱且预先通过授权服务提供商同意的使用救护车或者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者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九)器官移植费
指被保险人接受活体捐献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1) 自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日起产生的,经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在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中寻找合适的供体所需的检查费用;
(2) 为活体捐献者提供的医疗机构服务,包括住院、膳食、一般护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器官和组织摘除、移植过程中使用的非必需的个人用品产生的费用);
(3) 器官或者组织移植的手术和医疗服务产生的费用。
(十) 骨髓移植培养费用
指自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日起产生的,与被保险人的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费用。
(十一)翻译费
指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与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用。
(十二) 再造手术费用
指本合同安排的手术切除治疗后,该部位缺失器官的再造手术费用。
(十三)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
指治疗由本合同安排的治疗所引起的直接并发症所产生的费用。
这些治疗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需要立即在医院或诊所进行医疗处置;
(2) 若被保险人选择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需经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生评估确认被保险人结束治疗后的身体状况可以适合返回中国大陆行程所需要。
其它治疗因接受本合同安排的治疗所引起的并发症的相关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2、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于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天为限。
3、交通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该行程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交通费用指:
(1) 往返于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住所或者医疗机构与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 往返于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的飞机或者火车费用;
(3) 往返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宾馆或者指定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行程安排变更以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行程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行程安排的相关费用。
4、住宿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我们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该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住宿费用指酒店双人房或者双床房的留宿费用,不包括在酒店内产生的其他费用。
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住宿安排变更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住宿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
5、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不幸身故,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死者的遗愿或者陪同人员的意愿,安排运送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返回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指定埋葬或安置地点,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遗体或骨灰送返服务,我们给付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保险金。
遗体或骨灰送返服务包括:
(1) 进行遗体送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国家当地进行防腐处理或者火葬以及办理所有行政手续;
(2) 可容纳遗体或者骨灰最小尺寸的灵柩或者骨灰盒;
(3) 遗体或者骨灰从其所在地到达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指定埋葬或安置地点的交通服务。
对于不符合航空运输标准的灵柩或者骨灰盒的运送费用,购买墓地、鲜花、花圈,雇请乐队、礼宾、礼炮,举行宗教仪式、告别仪式产生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6、第二诊疗服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疾病并需要接受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所载明的保障计划所对应保障的医学治疗,该医学治疗符合特定疾病治疗列表中的定义的,可以通过我们向授权服务提供商申请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治疗列表内所界定的治疗相关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告知被保险人完成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的必要步骤,包括被保险人签署个人资料及医疗资料使用授权书,允许授权服务提供商索取任何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诊断、检查和医疗的资料和信息。
7、就医服务安排流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疾病并需要接受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所载明的保障计划所对应保障的医学治疗,该医学治疗符合特定疾病治疗列表中的定义的,需按照以下流程向我们申请就医服务:
(1) 初步诊断结果确认
您或者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通知我们发生保险事故,需经我们委托的授权服务提供商确认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疾病,需要接受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所载明的保障计划所对应保障的医学治疗,该医学治疗符合特定疾病治疗列表中的定义。
若我们委托的授权服务提供商无法确认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疾病,需要接受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所载明的保障计划所对应保障的医学治疗,该医学治疗符合特定疾病治疗列表中的定义,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申请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完成后,被保险人将被告知第二诊疗意见结果。
(2) 医疗机构推荐
若我们委托的授权服务提供商或第二诊疗意见结果确认被保险人需要接受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所载明的保障计划所对应保障的医学治疗,该医学治疗符合特定疾病治疗列表中的定义,且被保险人希望接受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的治疗的,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的网络医疗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推荐名单。
(3) 选定医疗机构及签署治疗方案授权书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推荐名单中选定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后,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出具治疗方案授权书并进行就医安排。治疗方案授权书只对被保险人选定的医疗机构有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医疗机构推荐名单和对应的治疗方案授权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被保险人未在医疗机构推荐名单给出之后3个月内选定医疗机构,或者在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后的3个月内未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重新推荐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并出具对应的治疗方案授权书。
被保险人需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上签字确认。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在未经授权服务提供商同意的情况下,对治疗方案或者行程安排进行任何更改,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和授权服务提供商不对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医疗及护理质量负责。本合同不保障指定医疗机构、医生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医疗护理疏忽或者过错,被保险人无权就此向我们和授权服务提供商索赔或者起诉我们和授权服务提供商。
8、给付限制及特别约定
(一) 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同一保险期间内,各项保险金项下各单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您投保的保障计划所载的各项责任的给付限额为限。
(二) 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特定疾病治疗,且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发生的相关费用,我们仍承担疾病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交通费用保险金、住宿费用保险金以及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保险金的责任,此项保险责任计入该次特定疾病治疗开始日期所属的保险期间。
9、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费用补偿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