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计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猝死等。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患或同次医疗行为明确诊断确定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轻症疾病定义的,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投保案例
夏先生今年30周岁,他投保了陆家嘴国泰2019守护星重大疾病保险,每年需交保费106000元,交20年,基本保额为50万元,保障终身。那么夏先生可享受的保单权益为:
重大疾病保险金:提供100种重疾保障,累计赔1次,保单生效未满20年,赔60万或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保单生效满20年,赔50万或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轻症疾病保险金:提供55种轻疾保障,可赔3次,每次赔12.5万,累计保额为37.5万。
身故保障:未满20年赔50万或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保单生效满20年,赔50万或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未满18周岁前身故,赔付额度不超过规定限额。
轻疾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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