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随之终止: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3)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除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按照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种轻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需间隔不短于一百八十天。本公司累计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5)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生命末期阶段确诊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命末期阶段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6)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不间断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本公司将认定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年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的 10%: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该状态发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该状态发生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被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本公司就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给付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