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给付生存年金: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生存年金
本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20%
自本合同的第 6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 100 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 倍
自被保险人到达养老年龄的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 100 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
“养老年龄”系指 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或 65 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一经确定,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人变更养老年龄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到达养老年龄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合同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仅给付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20%作为当年度的生存年金。
(2)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至 79 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给付祝寿金:
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缴费期间 ,祝寿金
若选择的缴费期间为趸缴、3 年缴或 5 年缴 ,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8%
若选择的缴费期间为 8 年缴 ,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8.75%
若选择的缴费期间为 20 年缴 ,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 9.5%
上述“生存年金”和“祝寿金”中的“累计已缴保险费”将按照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缴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缴保险费进行计算。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
上述“身故保险金”中的“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将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缴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缴保险费计算。
上述“身故保险金”中的“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将以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或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