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10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第11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4、特别注意事项
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时,如果主合同或者附加合同项下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则须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上述两种保险金中扣除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