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选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且本公司已承担了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则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累计达到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1)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受治疗,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由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本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本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100%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由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本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本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60%本项保险责任中所述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是指由被保险人因其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导致的符合本项保险责任给付条件且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该费用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本项保险责任中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2)从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累计达到本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本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和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2)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照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每次意外住院津贴免赔天数)×本合同的意外住院每日津贴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给付的住院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给付的住院天数累计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本合同的每次意外住院津贴免赔天数和意外住院每日津贴金额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3)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按照如下公式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重症监护病房实际入住天数-每次重症监护津贴免赔天数)×本合同的重症监护每日津贴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给付的重症监护病房入住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给付的重症监护病房入住天数累计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本合同的每次重症监护津贴免赔天数和重症监护每日津贴金额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