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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08-19 09:45:14

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40种重大疾病保障,患恶性肿瘤可额外给付保险金,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也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60周岁(男)、0-55周岁(女)

缴费方式:3/5/10/20年交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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