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住院保险金。
一次住院的住院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为九十日。如果被保险人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
二、重症监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严重住入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照实际住在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二倍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
一次住院的重症监护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为九十日。如果被保险人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
三、重大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接受了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重大手术之一,本公司按照五十日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但每种重大手术保险金只给付一次。
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重大手术是指:
1.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接受者的重要器官移植手术,重要器官是指心脏、肺、肝、肾脏及骨髓;
2.恶性肿瘤广泛根治性切除手术,不包括为治疗癌前病变、原位癌、皮肤癌、组织学描述为TNM分期T1N0M0或其他相当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及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癌进行的手术;
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不包括经导管进行的各种冠状动脉成形手术;
4.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5.开胸或剖腹主动脉移植或修补手术;
6.良性脑肿瘤颅骨切开肿瘤切除手术,不包括垂体肿瘤切除手术;
7.重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剖腹病灶切除手术或胰腺切除手术,不包括经腹腔镜进行的手术;
8.大面积严重烧伤:是指III 度烧伤且面积>20%的体表面积。
四、在给付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同时,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保险金等额减少。本附加合同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最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总额达到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