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提供私家车及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保障。您投保时可以与我们约定下列交通工具种类中的一种或几种,您选择的交通工具种类及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上。
种类, 交通工具
第一种 ,私家车
第二种, 客运民航班机
第三种, 客运列车(包括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
第四种 ,客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
第五种 ,客运轮船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乘坐私家车期间,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根据与您约定的交通工具种类,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曾领取过某一种类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该种类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依附件所列比例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种类的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