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部分包括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附加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您选择附加的组合,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A)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A)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附件一“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择附加)(B)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急性病发作而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急性病发作,而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七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急性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择附加)(C)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该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未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可申请社会医疗保险补偿但未先行申请的,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该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5)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可选择附加)(D)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的住院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