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附件一“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