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附加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本附加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住院治疗并经诊断符合下列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二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以上;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头、颈部位的烧伤及腐蚀伤(如本附加合同附件“头、颈部位的烧伤及腐蚀伤列表”)。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蒙受烧烫伤的伤害,同时符合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约定的给付标准,则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