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部分包括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旅游绑架意外身故保险金、旅游绑架意外伤残保险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您选择的组合,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被保险人因本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5)旅游绑架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如果被保险人被绑架,并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绑架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旅游绑架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旅游绑架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旅游绑架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旅游绑架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旅游绑架意外伤残保险金。
(6)旅游绑架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如果被保险人被绑架,并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绑架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旅游绑架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旅游绑架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评定,并据此给付旅游绑架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绑架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旅游绑架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旅游绑架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旅游绑架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旅游绑架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7)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急性病发作,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急性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8)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可选择)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事故发生地的境外医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回境内后确需继续在医院治疗的,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同一急性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该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所承担的部分后,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未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可申请社会医疗保险补偿但未先行申请的,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同一急性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该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