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2)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