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十八周岁3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4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5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2)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6状态的,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本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3)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免交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保险费,同时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即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4)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5)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6)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确诊时未满十八周岁,则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特定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7)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自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起算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长期看护状态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自我们同意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被认定为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