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以下约定的被保险人各项就医费用均须发生在境内医院。
(1)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医生确诊因非恶性肿瘤的疾病必须接受治疗的,则我们按照的计算方式,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合并约定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住院药品费、住院手术费用、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国际医疗部病房、VIP病房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则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门诊手术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确诊需在医院进行门诊手术的,对被保险人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包括医生在医院手术室内施行手术所收取的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和手术操作费用等。
(4)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则对其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所进行的门急诊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救护车费、药品费、X光检查费、护理费、医疗用品费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5)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门诊肾透析费;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6)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则我们按照的计算方式,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合并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7)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住院药品费、住院手术费用、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国际医疗部病房、VIP病房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则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8)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需在医院进行门诊手术的,对被保险人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包括医生在医院手术室内施行手术所收取的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和手术操作费用等。
(9)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需住院治疗的,则对其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所进行的门急诊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救护车费、药品费、X光检查费、护理费、医疗用品费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10)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