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2)骨折疗养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于医院治疗,仅进行门诊治疗或已住院治疗,但实际住院日数少于附件一约定的骨折别日数的,我们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差额,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二分之一,给付骨折疗养金。如属骨骼龟裂的,则我们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差额,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四分之一,给付骨折疗养金。
被保险人若同时导致二种以上的骨折时,仅给付一种较高日数等级的骨折疗养金。
(3)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烧烫伤无菌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除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外,我们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两倍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无菌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住进烧烫伤无菌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该日仅可以就其中一种病房申请给付。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在上述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经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应承担的部分及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