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伤残项目列表所列伤残,并经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符合本附加合同伤残项目列表所列伤残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伤残认定日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5。
被保险人伤残认定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伤残项目列表所列伤残,并在观察期7结束后经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符合本附加合同伤残项目列表所列伤残的,我们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伤残认定日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确定长期护理保险金基准给付金额。
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伤残认定日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伤残认定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被保险人伤残认定日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满后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确定长期护理保险金基准给付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三点五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1+3.5%)。
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伤残认定日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伤残认定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比例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长期护理保险金基准给付金额确定后,我们按长期护理保险金基准给付金额的10%给付首笔长期护理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笔长期护理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免交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在被保险人伤残认定日以后的保险费,同时主合同保险责任均终止,即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自我们给付首笔长期护理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长期护理保险金基准给付金额的1%给付月度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长期护理保险金基准给付金额的130% - 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包括首笔长期护理保险金和月度长期护理保险金)计算的金额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因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伤残项目列表所列伤残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伤残项目列表所列伤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伤残项目列表所列多项伤残的,我们仅对一项伤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