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诊断确定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轻症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