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 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三点五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1+3.5%)。
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比例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2)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于年龄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效力终止,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3)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于年龄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效力终止,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则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