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全民e保B款医疗保险
1、所属公司
信泰人寿
2、产品特色
提供一般医疗和重疾医疗保障,其中一般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障,重疾医疗保障包括重疾住院医疗、重疾特殊门诊医疗和重疾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最高续保至8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限:1年
等待期:30天
4、续保条款原文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对于您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提出的续保申请,我们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使用保险情况而拒绝被保险人续保或者单独调整被保险人的续保保险费。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本保险已停售;
(2)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而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我们对累计住院超过一百八十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其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后各七日内(不含住院、出院当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我们对累计重大疾病住院超过一百八十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其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后各七日内(不含住院、出院当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三、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本合同免赔额为1 万元。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只计算一个免赔额。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的部分,不能抵扣免赔额;在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部分,都可抵扣免赔额。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合同给付比例为 60%;在其他情况下,本合同给付比例为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