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对于以下第三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项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及第五项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等待期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两种等待期:
1、 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与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或症状就诊的,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 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本合同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释义三),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共有六十种,具体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可于本合同附表一中查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七次为限,每次给付金额详见下表:
同一种第一类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仅对其中一种第一类重大疾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已符合本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及其后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三、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有一百种,具体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可于本合同附表三中查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四、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