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龄 给付金额
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 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给付金额
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 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
6、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