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由于该班机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方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2)意外伤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由于该班机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方将按伤残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应在该伤残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我方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③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我方将按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④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3)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