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方按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我方给付的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需扣除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举的伤残,我方按伤残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应在该伤残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我方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③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我方将按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④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以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方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该保障项目该次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该次医疗费用-该次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或赔偿)×100%;
如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该保障项目该次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该次医疗费用×80%。
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以该保障项目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该保障项目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该保障项目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住院治疗,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天时,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