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如果主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也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确诊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发生相关的症状或体征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主合同约定的特定轻症疾病、发生相关的症状或体征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该被保险人的此项责任终止,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0周岁,本公司将按照该被保险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0周岁(含),本公司将按照该被保险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自身故时起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时起终止,本公司不累计给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4)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约定的特定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同时达到特定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对同一被保险人,本公司对每种特定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最多对三种特定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但每种特定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需间隔不短于一年(即三百六十五天),且需符合特定轻症疾病的种类和其定义中的约定。本公司累计给付三种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